1997年9月至2004年12月,孔令锋任职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2005年5月,孔令锋律师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2009年至今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4年1月起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
孔令锋律师在法院从事审判岗位多年,长于争议解决,在公司与商事、私募股权投资、刑事法律服务等领域均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执业以来,曾先后接受华福证券、宝通科技、九百股份、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辰韬资产、华福资本等多家境内外知名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客户广泛认可。
代理上诉人兴业银行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岳典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兴业银行十堰支行上诉请求。该二审判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十大商事判例。
代理仲裁申请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与被申请人宁波光学嘉耀有限合伙参与柳州医药定向增发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获得全额支持;并且代理华福证券向宁波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成功拍卖并优先受偿质押的柳州医药股票。
代理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福资本有限公司等多家股权投资基金,向pre-ipo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在上海、广州、深圳、宁波提起十余起股权回购诉讼或仲裁,相关请求获得诉讼/仲裁支持。
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99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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