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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应当争取通过驰名商标保护途径,实现商标权保护的最大化。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与俗称著名商标有着本质区别。
驰名商标主要通过知名度、使用历史、宣传成效、保护记录、市场占有率等五方面综合认定,但是,不以这五方面同时具备为前提。这些条件须注意,商标使用要连续;知名度以使用商标产品相关的消费者和相关行业为范围;宣传方式包括促销等能够推广产品、起到宣传作用的一切方式,其持续时间、覆盖地域、人物力投入也很重要;使用商标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利润率、销售区域是衡量市场占有率的重要内容。
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跨越了注册商标商品种类,跨越了注册与非注册界限,并延伸到商标之外,即,如果其他商标模仿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在相同、相似商品上模仿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模仿的商标要注册的,将被禁止,已经注册的,可以撤消;驰名商标权人还可以对抗把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域名的行为。
《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构成了较完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框架。驰名商标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认定,也可以在商标注册、异议、撤消程序中由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近年来,这些机构已经认定了八十余件驰名商标。
以此对照,“老字号”渊源流长、积淀深厚,拥有扎实、广泛的社会基础,在认定驰名上无疑具有难得的优势。因此,“老字号”应当充分挖掘浅能,向驰名商标靠拢,利用驰名商标保护途径,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结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体系。
“老字号”的商标不一定个个都驰名,但是,一定会有驰名商标,而且,通过努力,有理由相信一定不会少。
当然如果一方被证明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出现延误,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结语
由于本案中协议书标的的价值巨大,并涉及多项政府部门的审批环节,且协议双方从各方面获知的信息不对称,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仍然处于协商过程中,当然也不能排除在工程建设完毕后,一方为了实现协议中约定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可能性,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本案,以探求本文的三个争议点最终如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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